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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怠于报案  存款被冒领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借记卡被盗怠于报案  存款被冒领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051215日,冉某在某银行东莞市丙支行开户领取了一张借记卡,其中存有人民币13000元。200628日凌晨4时,冉某发现上述借记卡及身份证被盗。但是,冉某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手续。200629日上午,冒领人持冉某身份证原件及涉案的借记卡以冉某名义在乙支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2006213日上午,冒领人再次持冉某的身份证原件及涉案借记卡以冉某的名义在乙支行办理密码更新手续。同日,涉案借记卡的存款13000元被冒领人从自动柜员机和乙支行取走。200638日,冉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目前尚未侦破。在受理上述密码挂失和密码更新手续过程中,乙支行的经办人没有就持卡人(即冒领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比照。随后冉某起诉乙支行,主张其在借记卡及身份证被盗当日8时多便到丙支行办理过口头挂失,但存款仍然被冒领,故要求赔偿损失款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冉某应当清楚,身份证与借记卡同时被盗,借记卡上的存款极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冒领,但冉某于事发一个月后才报案。冉某没有及时挂失及延误报案时间,是造成款项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70%的责任。本案中乙支行的工作人员确实损失损伤过程中没有就持证人与照片进行比照,业务损操作不当,存在过失,应当由乙支行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因此,维持原判,乙支行应当向冉某赔偿3900

文章分类: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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