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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买房善意取得风险:民法典第311条解读,不过户房子不是你的!在东莞做生意的老板、在城区买房的刚需族,请花两分钟看完这篇文章。你可能正在遭遇或者即将面临这样一个“巨坑”:你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价格公道,手续齐全,甚至你已经搬进去住了一年半载。突然有一天,真正的房主找上门来,要你把房子还回去。你能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善意买家,这房子归我”吗? 答案是:不能!除非你已经过户! 很多人不知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你买房时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无权卖);二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三是该登记的已经登记。 关键就在第三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哪怕你掏空了六个钱包,哪怕你已经住了进去,只要没过户,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没完成,法律上房子就还不是你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城市的房屋依法应当办理登记。只有办理了登记,才能适用善意取得。仅仅发生交付(即你住了进去),并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 这绝不是吓唬你。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比比皆是。福州中院就曾判决一起案件((2013)榕民终字第833号):买家叶某某拿着合法的房产证买房,也付了钱,但因为没办过户,法院最终判决他必须退还房屋,他的损失只能去找卖给他房子的无权处分人要。 东莞专属痛点: 这是极其危险的操作!一旦卖房的人中途出现债务危机,房子被法院查封;或者真正的产权人跳出来主张权利;甚至遇到“一房二卖”,你的善意、你的钱、你的居住,在“没有登记”面前,都苍白无力。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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